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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车撞人后逃逸,交通肇事获刑三年
时间:2026-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明知无驾驶资格却驾驶无牌证三轮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且逃离事故现场。日前,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4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其企图从左侧超越前方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能注意安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吴某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停车并返回现场查看情况。让人意外的是,本该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孙某某居然驾车逃离现场。一旁的路人发现情况后及时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前往案发现场处置勘查。次日,民警电话联系孙某某后,将其从工作单位带回接受调查。到案后,孙某某如实供述。


经鉴定,孙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机动车。被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重伤二级。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


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依然无驾驶资格驾驶,并逃离事故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8月20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办案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关系自身安全,也关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一定要依法依规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牌证齐全、安全合规的车辆上路行驶,并注意安全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决不能逃逸。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