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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禁止从事这项工作
时间:2024-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用从事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的便利,猥亵上培训班的未成年女孩。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网络配图,与正文无关)


被告人夏某某是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的老师,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对未成年人小花(化名)进行教学过程中,对其实施猥亵。家长及时报警,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审查起诉期间,夏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并对施加侵害人员今后的从业加以限制。”庐阳区检察院“一庐阳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负责人柴双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上作出明确规定,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解聘。


年初以来,庐阳区检察院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清退9名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校外培训工作人员,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