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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好了伤疤忘了疼,再次醉驾被判刑
时间:2025-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仍然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去年122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倪某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仍然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到北一环与阜阳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这不是倪某第一次醉驾被查。20226月份,其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查处,后因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的处罚。然而,倪某并没有汲取深刻教训,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最终获刑。

202312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不认为是犯罪。而倪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3毫克/100毫升,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办案检察官介绍,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且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作相对不起诉,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倪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