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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用卫生巾夹带运输毒品
时间:2019-07-08  作者: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贩卖毒品达600余克,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落网后不承认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全程引导办案民警开展侦查取证。在形成牢固证据链后,将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中。

  宗某、谢某、王某和黎某4人均系吸毒人员,其中宗某和王某都是谢某的朋友,黎某是谢某的女友。      

  2018年10月,宗某找谢某帮忙购买了约50克冰毒,部分交由胡某处理,部分贩卖给姚某,剩余的用于宗某等4人吸食。发现上线的毒品价格远比在合肥本地贩卖时的价格要低,宗某从中看到了“商机”,与谢某决定“干一票大的”。同年11月初,宗某出资8万元,交由谢某从外地上线处购得大量冰毒。11月11日晚,宗某带领黎某、王某等人对大包毒品进行分装,再通过快递发往合肥,余下的小部分毒品随身携带,打算到了合肥后贩卖。      

  11月13日上午,一切准备就绪后,宗某安排谢某和王某先乘坐飞机回合肥接应邮寄的毒品。当晚,宗某和黎某随身携带剩余的冰毒和100颗左右的麻果飞往合肥。为躲避安全检查,宗某和黎某将毒品藏在卫生巾内,然后将卫生巾贴在内裤上,侥幸过关。回到合肥后,宗某从随身携带的毒品中分出20克交由胡某“开拓市场”。      

  次日上午9时,黎某到快递点收取邮寄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2袋582克。随后,宗某、谢某、王某3人在租住房内被抓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60余克。当日下午,胡某、姚某也被抓获,均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系毒品。      

  2018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姚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王某辩称自己是谢某的朋友,从来没有参与贩毒。姚某一直坚称从宗某那里购买的毒品只用于自己吸食,并没有贩卖。同时,案卷中能够证明上述二人贩卖毒品的证据确实比较薄弱。      

  在对该案全面梳理后,承办检察官就继续侦查方向提出意见:重点审查王某是否明知宗某等人实施的是贩毒犯罪,是否参与涉案毒品的分装、运输等,是否帮忙贩卖毒品并获利;进一步完善姚某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同时,承办检察官也加大对涉案人员的提讯力度。随着继续侦查和提讯工作的迅速展开,审查批准逮捕办案期限内,20余份证据陆续汇总到承办检察官手上,案情逐渐明朗起来。 

  宗某、谢某等人均供述,王某和他们住在一起,平时在商量贩卖毒品的时候,没有回避王某;毒品拿回来分装时,宗某负责分包,黎某负责称重,王某负责递自封袋,且王某是吸毒人员,对分装的物品有明确认知。宗某等人的供述、监控录像、微信通讯记录、转账记录和买毒人员证言等证据均证实:11月14日上午7时,买毒人员打电话向宗某购买毒品。宗某当着王某的面,用小包装了0.5克的毒品,让王某送到楼下指定地点。王某按要求完成后,通过微信拍照向宗某进行了汇报。宗某通过微信收到买毒人员的800元毒资后,转账给王某300元,王某予以收取。承办检察官对上述证据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王某明知宗某等人贩卖毒品,并为其提供帮助,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与此同时,姚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也得以逐步完善。买毒人员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与姚某的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均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姚某曾贩卖过毒品。     

  2018年12月21日,在补强证据后,该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