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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目录


1.董某某等6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2.沈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3.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4.妥善化解货车司机运费纠纷案


5.外卖小哥工亡赔偿金案


案例一


董某某等6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劳动报酬 法律援助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董某某等6名工人在某建筑工地务工,该建筑项目由三家公司承建。2022年底,董某某等6人向上述三家公司申请按时结算工资,并提供已签字盖章的2022年度工资表。三家公司收到工资表后,擅自篡改工资表数额,冒充农民工本人按手印,并提交到相关部门,导致实际支付给董某某等人的工资仅有一半金额。经区总工会、区检察院交涉,三家公司承诺将2022年度未付清的工资与2023年度工资于年底前一同发放,但截至2023年11月,承诺的7.7万元工资仍未予支付。董某某等人向区住建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三家公司口头承诺付款,并再次要求提供签字工资表等材料,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仍未支付。


【工会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5日,区总工会和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董某某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区总工会立即联系了三家公司和董某某等人,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收集董某某等人与三家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涉案欠条相互印证,确认了三家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2024年1月16日,3家公司和董某某等人的代理律师在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第1次调解,3家公司相互推诿,把责任推卸给开发商,未能达成共识;1月19日,区总工会再次约见3家公司和开发商,在调解中3家公司和开发商仍然以各项钱款没有算清为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区总工会遂将案情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协调法律援助律师为董某某等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最终三家公司于2024年2月将拖欠近两年的7.7万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工会帮助农民工讨薪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本案中,工会聚焦弱势群体和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工资报酬纠纷案件的调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检察机关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通过协同履职,推进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沈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法律援助 临时工


【基本案情】


沈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从事物料投送工岗位,工作时间为22点到次日7点。2023年3月6日凌晨2时左右,因同事操作不慎造成沈某某右手大拇指骨折,该公司将沈某某送往医院医治。住院期间,沈某某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该公司支付。出院后,沈某某要求该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以沈某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沈某某遂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沈某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此,沈某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


【工会履职情况】


在了解情况后,工会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分析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工会抓住劳动关系用工这一主线展开调查,认为沈某某所从事的物料投送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提供劳动工具、原材料,接受公司安排晚间操作管理,并且约定每月固定时间发放报酬;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与沈某某协商伤后事宜时多次提到调整工作岗位、报酬和按时上下班等,据此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据此帮助沈某某依法找到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证明。沈某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支持沈某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主要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会律师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系统梳理分析案情,帮助理清关键证据,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关键词】


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调解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和顾客关系部负责人。2023年8月,有员工向公司总部投诉,反映何某存在不符合工作要求和违纪行为,总部经调查后认为何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存在失职、违纪行为。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给予何某三次口头警告,9月12日,又给予何某一次口头警告,同时以达到四次口头警告满足《员工手册》有关开除规定为由,对何某作出开除决定。


【工会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何某委托律师向区总工会投诉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区总工会对公司行为进行调查,对公司侵害职工权益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依据《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区总工会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经审查查明:该公司《员工手册》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其中一次口头警告针对的行为在《员工手册》中不属于应处罚行为;另外一次口头警告所处罚行为的发生时间已经超过《员工手册》规定的6个月追溯时效。


区总工会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该公司,要求其收回《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妥善解决与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该公司将区总工会意见上报总部,经多次协调沟通,该公司最终采纳工会意见,同意撤销对何某的开除决定。2024年1月16日,该公司和何某在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室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为何某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并向何某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该区总工会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制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深入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诉裁调对接工作,解决职工急难愁盼问题,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案例四


妥善化解货车司机运费纠纷案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援助 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上午,某县总工会收到市总工会转发的省总工会通知,及时处理“货到后公羊变母羊 一货主拒绝支付货车司机运费”事件。经查明,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张某从内蒙古景某处购买牲畜羊,货车司机旺某承揽运输并交货后,张某认为有一只羊不是内蒙古羊,并把羊拍照发内蒙古景某核实,景某也认为不是他们发的羊,遂与货车司机旺某发生纠纷。按约定,车费应由内蒙古景某支付,景某于2024年4月16日将车费发给货车司机旺某,但旺某拒收,原因是内蒙古景某已在当地报警,三方纠纷未化解。


【工会履职情况】


根据《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县总工会立即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第一时间联系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及镇派出所相关负责同志,敦促相关单位尽快形成有效处置方案,妥善解决纠纷。在查明基本案情后,县总工会根据《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相关情况及材料抄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养殖农民专业合作负责人及内蒙古发货方,对其释法说理,并就支付方案与双方进行沟通。经多方共同协调推进,2024年4月17日下午,货车司机收到运输费7500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涉及社会保障、工资待遇、工作条件、运输合同等多方面,特别是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中,该县总工会通过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作用,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农业部门和属地乡镇采取应急处置举措,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渠道,简化货车司机与货主的纠纷处理流程,减少纠纷处理时间,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案例五


外卖小哥工亡赔偿金案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工亡 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外卖小哥李某某在参加某公司团建过程中失联,次日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后李某某亲属多次向公司讨要公道,但该公司以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2022年4月13日,某区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与李某某自2020年12月25日到2021年5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7月8日,该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9月26日,该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某为工亡。该公司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工会履职情况】


2023年2月6日,该市总工会接到省总工会通知,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及时约见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李某某亲属,并与法院、人社局、司法局对接,了解工亡认定、行政复议等案件情况。同时,市总工会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与市公安局共同约见李某某亲属,召集李某某亲属和公司负责人面对面协商,促使双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确保李某某亲属及时拿到赔偿款,3月14日,由市总工会牵头,联合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赴该公司,督促尽快支付赔偿金。3月27日,该公司将105万元赔偿金(前期已支付5万元)汇入李某某亲属账户。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常流动性强、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确定,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难度更大。本案中,该市总工会发挥“工会+法院、工会+仲裁、工会+司法”“工会+公安”的一体化维权模式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协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格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