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合肥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20名。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乡贤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2.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人员;
3.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人员。
二、选任方式
1.组织推荐。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予以推荐,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自荐,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
三、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2.接受报名。自(推)荐报名时,请填写《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组织推荐的,提交单位推荐意见;个人自荐的,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
3.资格审查。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拟选任人选。
4.组织考察。按照不低于选任人数的1.2倍确定考察人选。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意见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形式,对候选人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
5.拟任公示。对拟任人选,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院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6.正式选任。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颁发听证员证书。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者出现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解聘。
五、职责义务
1.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活动,依法、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
2.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履职保障
本院为听证员履行听证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听证活动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名时间
2024年2月28日至3月13日。
八、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电子扫描件一并发送至172014083@qq.com邮箱。
2.现场报名。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原件)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等复印件交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699号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东门。
联系人:许慧敏 电话:0551-63503377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7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2寸 照片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参加工作时间 | 现工作单位 | |||||||||
专业 | 擅长领域 | |||||||||
最高学历 | 职务或技术职称 | |||||||||
住 址 | 联系 电话 | |||||||||
主要
工作
简历 | ||||||||||
审
核
意
见 | 所在单位或社区意见 |
(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初审 部门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 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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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检察长意见 |
(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此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所在单位一份,存档一份,请双面打印。
2. 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