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附件2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附件3
已被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