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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专项报告】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时间:2013-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3927日在合肥市

庐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晏维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我代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1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提请逮捕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的法律监督。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我院于1979年恢复重建时,设有刑事检察科,统一行使审查逮捕、起诉等职能。198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时,为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审查逮捕、起诉分离,刑事检察科分拆为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2001年,为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审查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其职权除审查逮捕外,还新增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项职能,形成了“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

目前,我院侦查监督科有检察员4名,助理检察员1名,聘用书记员2名,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011年以来(截至2013825日),我院共办理提请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1077178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45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232人,证据不足不捕90人,不构成犯罪不捕13人,侦查机关撤回44人。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3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及口头纠正意见60件次。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2011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平安庐阳、法治庐阳建设,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着力提高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水平,为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一)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严把批准逮捕案件质量关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审查逮捕职能,与侦查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严重犯罪活动。2011年以来,我院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7595人,诈骗、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437649人,非法传销、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2106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先后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专项行动。20127月,我院准确、快速、及时地办理了侦查机关集中报捕的涉案人员达68人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极大地震慑了传销分子,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

2.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犯中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人员,坚持依法从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转变“够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平等保障涉罪外来人员的诉讼权利。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努力促成当事人刑事和解,2011年以来,共达成刑事和解1414人,有效避免了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强化不捕案件理由说明制度,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释法说理,以释疑解惑、增进和谐。

3.加强证据审查,准确把握逮捕标准

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证据审查是执法办案的基础。坚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从严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真把好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2011年以来,因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捕103人;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未发生一起绝对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判处无罪的情况。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做到每案提审,认真听取意见。准确把握附条件逮捕标准,向侦查机关送达《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19份,促进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对侦查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及时派员指导,共同研判案发形势,指出侦查重点,引导侦查方向。20138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自报的身份、年龄与侦查机关认定的身份、年龄存在重大矛盾,通过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细致审查案件卷宗并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依法对其予以批准逮捕,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

(二)多措并举,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两项监督工作

1.立案监督工作全面推进

加大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2011年以来,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8份,督促立案16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10份,督促撤案7件。组织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对“另案处理”人员的跟踪、监督,纠正了侦查机关不当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获得了省、市检察院督导检查组的高度评价。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确立了与区卫生局、安监局、环保局等近十家行政执法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将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20135月,我院在工作中发现,区烟草专卖局查处的红星路一商户系无证经营,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发函建议该局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2.侦查活动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

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侦查行为,2011年以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份,纠正漏捕38人。开展了“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基层派出所适用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专项检查活动,有效维护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促进了侦查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推动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编发《侦监评析》送达侦查机关,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规范和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同时,加强对本院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上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前,切实履行好初审职能。

(三)延伸触角,化解矛盾,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

1.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找准检察环节社区矫正工作的切入点,指导基层组织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仅2013年上半年,庐阳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02人,占全部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为实现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法律监督,我院与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了社区矫正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借助“检察官进社区”平台,定期与社区矫正人员会见、沟通,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讲座。随机检查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形,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正确履职。我院在工作中发现,涉嫌强奸犯罪的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葛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向审判机关发出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审判机关及时采纳了我院意见,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2.妥善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实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遵守一案一评估,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进入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干警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做好心理疏导、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推进检务公开,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2011年以来,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共开展矛盾化解工作40余件。20125月,在区委政法委的协调和区民委、公安分局、法院的配合下,妥善处理了一起新疆维吾尔族群众不服侦查机关不立案聚众上访事件,及时避免了事态扩大,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结合执法办案,提出社会管理合理化建议

注重把分析研判与执法办案结合起来,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管理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的总结与分析,2011年以来,共提出社会管理相关检察建议9份。20115月,我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服务员被强奸案中,发现某酒店存在雇佣童工、工作期间缺乏安全防护等违法违规情形,遂向涉案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该份检察建议引起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高度重视,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企业用工规范专项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建议书”。此外,我院侦查监督干警撰写的《庐阳区妨害公务案件分析》、《扒窃案件的逮捕率分析》、《开设赌场犯罪分析》等被省、市检察院作为经验转发,对消除社会隐患、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细化措施,创新机制,开拓侦查监督工作新局面

1.推进不捕案件跟踪回访制度

为确保不捕案件质量,加强对不捕案件当事人的管理,增强不捕案件当事人的遵纪守法意识,我院率先在全市开展了不捕案件跟踪回访活动,建立了跟踪回访台账,由案件承办人一跟到底,走访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及发案地的派出所。2011年以来,我院共对40余名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未发现一人重新犯罪。

2.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降低审前羁押率,节约司法成本,我院率先在全市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变更前的考察内容、听取各方意见、细化判断标准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实务经验。截至目前,我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已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7件,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7份,均被侦查机关采纳。

3.创新捕前公开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强审查逮捕的中立性和透明度,提高审查逮捕公信力,我院制定出台了《庐阳区人民检察院适用捕前公开审查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并对种某某涉嫌盗窃一案适用了捕前公开审查。这种公开审查模式,弥补了审查逮捕工作行政审批色彩较浓、不够透明公开、当事人及律师意见难以表达的不足,形成了“侦查机关提捕、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答辩、承办检察官居中裁断”的诉讼式格局,是我院对审查逮捕程序由行政化向诉讼化转变的有益探索,在全省检察系统尚属首创,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经验转发,此举也被《法制日报》、《安徽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

三、存在问题及不足

我院在合肥市侦查监督业务考评中一直位列前茅,先后获得“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庐阳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以及“合肥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合肥市检察机关业务尖子”、“合肥市三八红旗手”等个人荣誉。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未能完全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重点部署加以改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四、今后的工作设想及打算

围绕合肥市“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宏伟蓝图,紧扣庐阳区打造“全省首善之区和辐射源”的奋斗目标,我院将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更加注重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更加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监督实效,更加注重提升自身素质和执法公信力,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

(一)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着力提高审查逮捕质量

强化公正、公开、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健全案件质量分析评查制度,切实防止冤假错案。

(二)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着力提高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水平

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加大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着力解决监督渠道不畅、手段单一的问题,依法纠正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完善侦捕衔接机制,深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督促侦查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三)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打造庐阳特色侦监品牌

继续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把两项监督工作落实到基层派出所执法办案中。继续探索捕前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推动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转变。继续探索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和调查核实违法办案的工作机制,把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纳入到监督范畴。

(四)全面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组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升侦查监督七种岗位能力,培养侦查监督业务能手和专家型办案人才。进一步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大力推进检务公开,确保侦查监督权依法公开、公正行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规范办案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深入推进“一体两翼”工作格局,以一流的态度、一流的作风、一流的业绩,为庐阳区全力打造全省首善之区和辐射源建设,率先在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贡献力量!

 

 

 

 

 

 

附:法律术语解释

一体两翼: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在相关文件中所使用的词语,形象地比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三项主要职能: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是主体,两项监督是两翼。

附条件逮捕: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或者检察长决定可以批准逮捕。

另案处理:指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因故未将相关共同涉案人员一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另行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降格处理、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等事项进行监督。

两法衔接:指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及行政执法单位共同开展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将所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职权。

社区矫正:指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肩负着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该项职能一般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而城区检察院,由于未设监所检察部门,该职能一般由侦查监督部门代行。

侦查监督七种岗位能力: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具备七种岗位能力:一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二是法律政策适用能力;三是监督纠正违法能力;四是文书制作和案件汇报能力;五是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六是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和做群众工作能力;七是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