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追偿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时间:2023-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在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钱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向法院提起民事支持起诉,请求判令钱某某赔付被害人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后,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追索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赔偿提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检察官、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莉介绍,该院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职能,作为该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机关和民事支持起诉机关,及时从刑事、民事两方面提前介入,在引导案件侦查的同时,对被害人是否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在此基础上,该院“一庐阳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迅速启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指导家长带领被害人到医院就诊,并联系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安排心理指导师上门为被害人开展心理评估和干预疏导。经医院诊断,被害人有轻度抑郁症状。医生及心理指导师均建议应对被害人定期开展心理治疗、心理疏导和心理建设。


在收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申请后,庐阳区检察院经依法调查认为,被害人系单亲家庭,其法定代理人收入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符合受理条件,遂依法受理。经审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支持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