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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贩卖手机卡、微信号,4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时间:2021-07-20  作者: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义乌市向“上线”贩卖手机卡、实名注册微信号。当年6月,二人回到江西老家,并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等二人加入。准备完毕后,上述被告人找人办理手机卡、注册实名微信,再通过网络高价转卖给“百达公司”牟利。在出售的微信号被冻结后,还采取帮忙解封的方式赚取差价。“百达公司”将这些电话卡和微信号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合肥市一居民被诱骗投资20余万元后报警,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在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周某某等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综合全案情况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庭采纳。
    电信网络诈骗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从我院办理的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来看,犯罪团伙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电话卡、微信号等,往往都来自像本案这样的卖卡卖号团伙。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检察官提醒,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遗失后要及时挂失,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同时,更要懂法守法,不为蝇头小利,向他人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