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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吸粉”,姐夫郎舅双双获刑
时间:2021-05-07  作者: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能获取非法利益,竟然置法律于不顾,帮助上线“吸粉”。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2万至1.5万元不等罚金。

    2020年6月下旬至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其姐夫魏某某先后开办“工作室”,并招募毕某、江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为业务员。大费周章地建起“工作室”,当然是为了能赚钱,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二人的赚钱方式竟然是为上游诈骗团伙“吸粉”。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两人指挥手下的业务员冒充各大证券公司的客服人员,利用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使用虚拟电话卡拨打客户电话,再按照固定的话术诱骗他人加入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所谓的“股票交流”微信群。“每拉进一个人,就能获得50元的提成……”两人交代,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拉了1600多人入群,非法获利8.5万余元。


    2020年9月下旬,被拉入群的徐某在被骗82万元后醒悟,随即报警。当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二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退赔徐某等人的部分损失,取得谅解。


    该案在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李某某、魏某某均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庐阳区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后,提出对上述二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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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


    电信网络诈骗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办案中发现,在严厉打击之下,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变得越来越狡猾,呈现出分散化、层级化的新特点:诈骗团伙将寻找诈骗对象事宜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外包”,而后经过层层“分包”,会有更多的“工作室”或者个人参与到其中,为诈骗团伙源源不断地输送潜在的诈骗对象。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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