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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用同学身份信息办信用卡挥霍,起诉!
时间:2021-02-24  作者: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冒用同学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后,不断超前消费、套现,造成逾期无法归还。223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

   

  丁某某和余某是同学,平时关系较好。20178月,因抹不开面子,余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交给丁某某使用。20193月份,余某收到了银行的催收短信。因丁某某无力还款,无奈之下余某只能自己将5241元的逾期欠款还清,并在明确告知丁某某不要再使用以他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后,将该卡注销。

   

  原以为此事会就此打住,然而后面的发展却出乎余某预料。20196月,丁某某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用余某的身份信息补办了一张信用卡。为防事情败露,其还将预留居住地址、接受电子账单的邮箱等信息均改为自己的。当年9月,该信用卡丢失,但丁某某并没有就此收手,反而再次以余某的身份信息补办了一张信用卡,并超前消费、套现1.1万余元,造成逾期未归还7490元。20203月,余某再次收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后,当即报警。当年817日,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

   

  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说

  案件不大,但带给我们的警示并不少。被告人丁某某只有20多岁,在肥打工,收入并不高。但为了满足超前消费欲望,竟然采取透支信用卡的方式来维持,而且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我们要提高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的意识,切不可随意出借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让自己蒙受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