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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冒充班主任在QQ群内诈骗学生家长,判了
时间:2020-06-04  作者: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混入班级QQ群,冒充班主任老师,谎称要收取学习资料费,诈骗学生家长8500余元。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黎某和堂弟黎某甲(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搜索加入合肥市某中学的一个班级QQ群。进入群后,黎某甲首先将自己的QQ头像及昵称伪装成班主任老师,然后在群里发了一条交费信息和收款二维码,谎称需要向每名学生家长收取428元的学习资料费。

 
“我已经按照要求交费了。”黎某见到堂弟发出消息后,马上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计划,在群内与堂弟演起了“双簧”,并在群内发了一张“交费成功”的截图,引诱其他学生家长转账。部分学生家长信以为真,赶紧转账。短时间内,有20名家长上当受骗,累计被骗8560元。
 

  

  

很快,班主任老师发现后,迅速制止家长转账,并报警。当年11月15日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

  “再苦不能苦孩子”“孩子的学习是头等大事”,骗子们正是抓住了家长的这种心理,才能屡屡诈骗得手。检察官提醒,遇到购买校服、学习资料等需要交费的时候,应主动与老师当面或者电话沟通联系,确认无误再交费,并保留转账截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