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回家途中,不仅肆意拦停、推倒路边的电动车,竟然还将两名无辜的行人打伤。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去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与同事聚餐,喝多了酒。在返回的路上,酒劲开始上头。刘某先是肆意拦停过往的电动车,推到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看到路边的广告灯箱和商家的卷闸门,也要上去推上两把、踢上两脚。途中,遇到迎面走来的被害人杨某,刘某不由分说,朝着杨某的面部挥手就是一拳,致杨某面部受伤流血。然而,刘某并没有停下,而是扬长而去,并在途中将另一名被害人卜某推倒在路边的绿化带中,骑在其身上进行殴打,导致卜某身上多处受伤。当晚,刘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卜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庐阳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期间,刘某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说】
喝酒误事,是大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喝酒误事”案例。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小小酒杯也能淹死人”,这样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人就是因为贪杯,从而引发醉酒驾驶、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写了自己的人生之路。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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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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