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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检察监督让这家民企暂离困境
时间:2022-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0万的债务包袱卸下后,真正是给我们缓了一口气,让企业暂时脱离了困境,相信后面会好起来的。”近日,申请监督人合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负责人来到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当面与办案检察官王春梅说到。



2020年11月24日,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申请检察监督案。材料显示,2007年10月份,工程公司与合肥市某电器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电器经营公司)签订购买价值约40万元的电器买卖合同,由项目发包单位合肥某建投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作为担保。合同约定,建投公司有权按工程公司付款委托书,从欠付工程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电器经营公司代为付款。之后,电器经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公司供货价值40.6万余元。2019年4月1日,电器经营公司以工程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均未能及时提供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40.6万余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定上诉时间期限内,工程公司和建投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之后,在整理公司财务期间,工程公司发现了相关支付货款的新证据,遂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于是,工程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的关键是货款到底有没有支付,怎么支付的,支付了多少。”办案检察官王春梅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很快找准案件的突破口,而工程公司提供的涉案项目付款委托书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材料就是打开突破口的钥匙。新的证据显示,工程公司曾于2008年1月23日、6月4日,先后两次委托建投公司代为支付电器经营公司货款各10万元。同时,工程公司在查询本公司银行账户时还发现,曾于2009年10月21日通过支票转账的方式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12.75万元。“上述证据仅是申请监督人提供的单方面证据,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理清事情的曲直。”

为了核实上述3笔付款的流向,王春梅带领办案组先后6次往返于建投公司、多家银行深入调查,在克服了时间久远、会计档案封存等诸多困难后,终于将案涉资金流向全部调查核实清楚。经查,工程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所涉资金共计32.75万余元均流入了电器经营公司的账户。同时,检察官还有新的发现,在2008年2月2日,建投公司受工程公司委托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1笔货款7.2万余元。据此,工程公司通过支票转账、委托建投公司支付等方式,累计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0万余元,仅欠电器经营公司货款6731.39元。

“办案中,我们了解到,当时整个建设项目有6家公司参与。”王春梅介绍, 建投公司在受委托支付货款时,没有详细备注清楚是为哪一家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电器经营公司在归账时出现了张冠李戴的问题,误认为是工程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从而提起了诉讼。

鉴于案件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庐阳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交相关已付款证据属于逾期提供证据,虽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但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2021年6月23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并被法院采纳。

2022年6月30日,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6731.39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新判决。